北京市卫生局2012-2013年度
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0701-124150160173
招标人:北京市卫生局
招标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2012年7月
总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日 期:2012年7月31日
招标编号:0701-124150160173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受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就利用其资金的“北京市卫生局2012-2013年度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货物和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1. 招标内容:
包号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 |
数量(万支) |
分包控制金额(万元人民币) |
1 |
1-1 |
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1 |
1g/1粒/剂 |
84.60 |
44.838 |
1-2 |
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2 |
56.40 |
29.892 |
||
2 |
2-1 |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1 |
10µg/0.5ml/支 |
90.936 |
281.9016 |
2-2 |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2 |
60.624 |
187.9344 |
||
3 |
3-1 |
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 |
0.5ml/支 |
111.51 |
379.134 |
3-2 |
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2 |
74.34 |
367.2 |
||
4 |
4-1 |
麻疹减毒活疫苗-1 |
1.0ml/2人份/支 |
52.8 |
116.16 |
4-2 |
麻疹减毒活疫苗-2 |
35.2 |
77.44 |
||
5 |
|
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 |
0.5ml/支 |
45.76 |
265.408 |
6 |
6-1 |
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1 |
0.5ml/支 |
54.024 |
1123.6992 |
6-2 |
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2 |
36.016 |
749.1328 |
||
7 |
|
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
90µg/3人份/支 |
85 |
178.5 |
8 |
8-1 |
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1 |
100ug/0.5ml/支 |
66.66 |
133.32 |
8-2 |
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2 |
44.44 |
88.88 |
||
9 |
9-1 |
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1 |
0.5ml/支 |
54.144 |
389.8368 |
9-2 |
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2 |
36.096 |
259.8912 |
||
10 |
|
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成人及青少年型) |
5.0ml /10人份/支 |
70.10 |
224.32 |
11 |
|
甲型肝炎灭活疫苗(预填充) |
0.5ml/支 |
64.188 |
2060.4348 |
12 |
|
甲型肝炎灭活疫苗 |
0.5ml/支 |
42.792 |
855.84 |
13 |
13-1 |
皮内注射用卡介苗-1 |
0.25mg/支 |
9 |
33.75 |
13-2 |
皮内注射用卡介苗-2 |
6 |
9.75 |
注:1、本次招标第5、7、10、11、12包,投标人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响应,其中评标和合同授予也以包为单位(其中第11、12包不得为同一单位中标);
2、本次招标第1、2、3、4、6、8、9、13包,投标人必须参与各包中的全部2个品目投标,并以品目为单位进行投标响应,评标和合同授予也以品目为单位。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综合得分进行排序,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将被授予各包品目1的货物合同、排名第二的投标人将被授予各包品目2的货物合同。
3、本次招标所有冻干制剂应配备与疫苗规格相符的注射用水。
2. 招标文件售价、文件出售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银行信息:
(1) 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包,如需邮寄,另加邮费50元,售后不退。
(2) 时 间:2012年7月3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3) 地 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层东南角标书室。
(4) 联 系 人:任举
(5) 电 话:010-63348310
(6) 收 款 人: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7)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8) 帐 号:778350010653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法人资格和经营许可。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 投标产品的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标人应为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投标产品的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投标人应为境内总代理或独家代理。
(5) 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4.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2012年8月21日9:30(北京时间),北京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420会议室,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5.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附有相当于投标总价1%的投标保证金。
6. 开标时间:2012年8月21日9:30(北京时间)
7. 开标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420会议室,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
8. 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评标价格30分;技术部分55分;商务部分15分。详细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
9. 招标人信息:
(1) 名 称:北京市卫生局
(2)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B座
(3) 联系人姓名:袁毅
(4) 电 话:010-83970703
10.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1) 名 称: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2)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101A室
(邮政编码:100055)
(3) 联系人姓名:张乔治、陈 明
(4) 电 话: 010-63348261、63348268
(5) 传 真: 010-63373520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1 |
1.1 |
项目资金来源:招标人资金 项目名称:北京市卫生局2012-2013年度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 0701-124150160173 项目现场: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仓库 |
2 |
1.2 |
招标内容:北京市卫生局2012-2013年度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项目 (1) 本次招标第5、7、10、11、12包,投标人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响应,其中评标和合同授予也以包为单位(其中第11、12包不得为同一单位中标)。 (2) 本次招标第1、2、3、4、6、8、9、13包,投标人必须参与各包中的全部2个品目投标,并以品目为单位进行投标响应,评标和合同授予也以品目为单位。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综合得分进行排序,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将被授予各包品目1的货物合同、排名第二的投标人将被授予各包品目2的货物合同。 |
3 |
2.2 |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法人资格和经营许可证,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具有有效年检)和组织机构代码的复印件。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附上一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开标前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附相关声明或证明。 (4) 投标产品的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标人应为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应具有中国境内主管部门颁发的投标货物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投标人应为境内总代理或独家代理,应具有中国境内主管部门颁发的投标货物企业经营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 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
4 |
3.2 |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投标货物的原产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来自与之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接受进口产品。 (2)投标货物的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如投标货物非投标人所有或制造,投标时须提供制造商就本项目所提供的投标剂型(规格)产品唯一授权书(或制造商给予境内总代理、独家代理的正式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同时,其制造商不能再以该投标剂型(规格)产品参与本项目投标。 |
5 |
4.1 |
招标人名称:北京市卫生局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北京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101室 邮政编码:100055 联系人姓名:张乔治、陈 明 电话:010-63348261、63348268 传真:010-63373520 |
6 |
4.2 |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的货物招标收费标准,按照各包(品目)合同金额为基础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此中标服务费应计入投标报价中,但无须单独开列。 |
7 |
8.4 |
投标文件格式特殊要求:投标人按包(品目)提供和装订投标文件,最好胶装,不易散页。 |
8 |
9.1 |
投标语言:中文汉语(有关产品型号、专用名词等可除外) |
9 |
10.1 |
选择性投标:本项目不接受选择性投标,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方案、一个报价。 转包/分包方案:本项目每个投标最小单位下,不接受转包或分包。 |
10 |
11.1 |
投标报价范围及说明: (1) 货物价——以货到招标人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完税价为标准,包括制造或组装货物所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以及货物本身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营业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和货物运抵项目现场所产生的其它费用; (2) 检验费; (3) 第三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其它费用。 |
11 |
11.5 |
合同执行期内的价格:固定不变 |
12 |
12.1 |
投标货币:人民币 |
13 |
15.1 |
投标保证金金额:相当于投标总价1%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有效 投标保证金形式: (1) 支票、汇票、提前汇款,并附投标保证金说明函 (2) 招标代理机构可接受的其它方式。 |
14 |
16.1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2年8月21日9:30(北京时间) 投标有效期:90个日历日 |
15 |
17.1 |
纸质正本文件的份数:1份 纸质副本文件的份数:7份 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递交纸质文件1份。 |
16 |
19.1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厦420会议室 |
17 |
22.1 |
开标时间:2012年8月21日9:30 开标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420会议室 |
18 |
25.6 |
其它无效投标情况: (1)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2)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供应商,递交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的; (3) 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递交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的; (4)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了两家或两家以上代理商投标的; (5) 提供了选择方案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 (6) 提交了转包或分包要求的; (7) 以可调整价格投标报价的; (8) 投标产品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之一,且投标产品单剂次用量价格高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出厂价格限价的。 |
19 |
26.3 |
其它评标因素:本次招标不适用 |
20 |
27.1 |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 (1)本项目第5、7、10、11、12包在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上述各包的中标候选人。 (2)本项目第1、2、3、4、6、8、9、13包在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上述各包品目1的中标候选人;以评标总得分第二高的投标人作为上述各包品目2的中标候选人。 针对本次评标,具体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 |
21 |
30.1 |
数量增减变更:本项目实际采购数量增减变更浮动为计划采购量的10%。 |
22 |
34.1 |
履约责任:按采购合同执行。 |
1.1 资金来源及项目概况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条。
1.2 招标内容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条。
2.1 合格的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第3条。
2.2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3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只能递交一份投标文件;
2.4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递交一份投标文件;
2.5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投标。
2.6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有关联。
2.7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投标人不得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2.8 不符合上述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3.1 就本招标文件而言,投标人在合同项下需要提供的疫苗,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统称“货物”;由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运输、保险、技术支持以及其它使货物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服务,统称“服务”。
3.2 投标及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本须知前附表第4条规定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不符合这些来源要求的货物和服务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3.3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设计、生产和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4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3.5 通过签署投标函和提供有效的授权书,投标人应确认其为所供货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投标人如在此方面恶意地提供错误事实,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本须知前附表第5条中所述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投标人应承担本须知前附表第6条所要求的其他费用。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宣布为无效标。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其在本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歧视性条款的,也须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7.1 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
8.1 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全部填写格式中要求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有具体数值的应填写具体数值,而不能笼统地响应为“符合”、“满足”等结论性内容。
8.2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和资料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8.3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标被拒绝。
8.4 投标文件的编制可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基础上扩展加页。需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投标内容,投标人应采用简洁、清晰的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条。
8.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体系证书、产品说明书和样本等)等应为原件的复印件,这些文件及从网络上下载的资料,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本须知前附表第8条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汉语)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汉语)为准。
9.2 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1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9条另有规定,不管是投标人单独投标或是作为投标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投标,对每一个招标的最小单位(标、包或者品目),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提交或参与了一个以上投标的投标人(作为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其参与的全部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10.2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商务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响应、样本资料等)组成,建议按如下顺序编制:
a.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
(1) 投标函 表1
(2) 开标一览表 表2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表3
(4) 投标保证金说明函和投标担保函 表4
(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表5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表6
(7)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表7至表10)
b.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 技术要求响应表 表11
(2) 投标货物说明表 表12
(3) 其他技术响应、产品说明书、样本资料及附件(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写或提供)
11.1 投标报价应以货到本须知前附表第1条中标明的项目现场为基础,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所有卖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除非本须知第9条另有规定,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条及第三章“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1.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
11.3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招标拟提供的货物(详细配置)和服务的分项价格,包括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11.4 投标人根据上述投标人须知第11.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1.5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11条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而予以拒绝。
12.1 投标人应以本须知前附表第12条规定的货币进行报价。
13.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否则,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是来自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13.3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下列资格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4条中另有规定,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2)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或提供货物、服务的能力;
(3) 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在项目现场提供保修、维修、供应备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4) 投标人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条中列出的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证书、买方证明,包括:
(1)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已对招标人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具体参数值;(填写“技术要求响应表” 和/或附加详细说明)。
(2) 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至少要包括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指标的响应;(填写“投标货物说明表”,应附有产品说明书及样本)。
(3)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4) 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的其它技术性文件。
14.4 投标人提供的软/硬件产品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招标人应拥有合法的软件使用许可。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予以响应。
15.1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3条规定的金额、形式及有效期提供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向专业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索赔。
15.3 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1和15.2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投标人须知第25条的规定视为无效投标予以拒绝。
15.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换。
15.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有效地履行了本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6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或向专业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索赔: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
16.1 投标文件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4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始生效,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4条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同意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等文挡,具体内容和数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5条。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副本不符,以正本纸质文件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副本可为正本文件的复印件,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若拟使用签字章,需同时提交备案说明,备案说明应有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文件规定盖章的地方,应盖单位/公司公章(若拟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等,需同时提交备案说明,备案说明应有投标人单位公章)。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和盖章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7.3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包装以保证自己的投标信息在开标前不被透露。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说明函)的正本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包装上标明“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字样。
18.2 为方便开标拆启和对迟到的投标进行处理,密封包装上应:
(1) 注明本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投标的包号/品目号、货物名称等。
(2) 注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9.1 招标代理机构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6条规定的地址接收投标文件。
19.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投标人按招标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20.1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9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其补充、修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传真/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其送达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5.6条的规定被没收。
22.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7条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可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1-2名授权代表参加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招标文件允许的备选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3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2.2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与会的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3.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23.2 评标工作遵循的程序为:投标文件初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投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4.1 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需要,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4.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0.2.1 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问题的,其投标有可能因不完整导致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5.1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5.2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来进行评审。审查内容包括:是否有应交而未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章、盖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5.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保留或反对,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接受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5.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予以拒绝:
(1) 迟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的;
(2) 投标文件和开标一览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字和盖章的;
(3) 应交而未交或未足额缴纳有效投标保证金的;
(4) 非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提供其授权委托书的;
(5)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 投标文件不完整导致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7)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8)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格货物和服务要求的;
(9) 投标人不是投标货物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得到适当产品授权的;
(10) 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章所列带“★”号条款要求的;
(11) 投标报价或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12) 投标人在开标后到中标结果确定期间,影响或试图影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工作的;
(13) 投标人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的;
(14) 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18条列明的其它无效投标条件的;
(15)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5.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招标人项目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5条规定,只对通过初步审查、确定为实质上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 计算评标价格的基础是投标人须知第11.1条规定的投标价。
26.3 在评标时,除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1.1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评 估本须知前附表第19条和/或第三章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因素。
26.4 如果投标人没有对规定的最小投标单位中的所有货物和服务报价,或没有对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如“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所示),其投标将被视为不完整的投标;如果投标人对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有遗漏,如果不是实质性问题,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其他投标人对应项的最高报价或市场价格予以补充和评比。
26.5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1.1、11.2、11.3、25、26条所计算出的投标价为该投标人的最终评标价。
27.1 评标方法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0条。
28.1 除投标人须知第24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 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主动联系。
28.2 投标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影响或试图影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的,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宣布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29.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
29.2 除第34条的规定之外,将把合同授予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20条规定的评标方法确定的、排名在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
30.1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1条规定的百分比幅度内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中规定的货物/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1.1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但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并不因此对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负有赔偿责任。
32.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1招标代理机构在发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把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格式连同双方达成的协议递交给中标人。
33.2中标人在收到合同格式后三十(30)天内,应在合同上签字并注明日期退给买方。
34.1 如果本须知前附表第22条中有规定,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4.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3或34.1条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35.1定义
(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代理机构和/或招标人和/或评审专家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代理机构和/或招标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买方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35.2如果评审专家认为投标人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进行以下各方面的综合评议。每个评委独立评分,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加上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出的价格分,即为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除价格分外,评委评分可保留1位小数,评标最终得分保留2位小数。
2. 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
分值 |
评分因素分项 |
评分标准 |
|
商务部分 |
15 |
投标人(生产厂家)整体水平 |
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整体响应情况,对投标人(生产厂家)的企业规模、经营状况、人员水平等进行排序评价,相对优者5分,其它0-4分。 |
投标产品正式上市销售年限的评价 |
根据投标产品注册证上注册时间情况,对投标产品正式上市销售年限进行评价,年限≥5年的得5分,每少1年得分减1分。 |
||
投标产品在中国境内近五年销售业绩的评价 |
根据投标产品近五年(2007年7月-2012年6月)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业绩进行排序评价,相对优者5分,其它0-4分。 |
||
技术部分 |
55 |
对投标产品质量、安全性及稳定性的评价(35分) |
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整体响应情况,对投标产品生产工艺、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和产能产量进行评价,相对优者6分,其它0-5分。 |
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III期临床试验最终结果报告数据进行评价,相对优者3分,其它0-2分。 |
|||
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上市后国内安全性研究文献数据进行评价,相对优者5分,其它0-4分。 |
|||
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上市后国内免疫效果研究文献数据进行评价,相对优者5分,其它0-4分。 |
|||
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上市后国内流行病学效果研究文献数据进行评价,相对优者6分,其它0-5分。 |
|||
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出具的投标产品最近连续5批的批签发报告进行评价,相对优者5分,其它0-4分。 |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近3年监测数据和参与处理的投标产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数据进行评价,相对优者5分,其它0-4分。 |
|||
对投标产品样品的评价(5分) |
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以样品作为评价依据,对投标产品的包装情况进行评价,由高到低排序进行评价,相对优者5分,其它0-4分。 |
||
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程度(5分) |
技术指标全部满足招标要求的为5分,有1项条款不满足的,扣1-2分,最低得分0分。 |
||
对投标人售后服务能力的评价(10分) |
对投标人协助处理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的实施措施进行评价,相对优者5分,其它0-4分。 |
||
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机构水平,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和措施完整性、合理性进行评价,相对优者5分,其它0-4分。 |
|||
价格部分 |
30 |
评标价格 |
评标价格分数=(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30%)×100 备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
第三章 技术要求
本次招标采购是为北京市采购第一类疫苗,招标人为北京市卫生局。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所提出的产品技术规格和服务要求,综合考虑产品的适用性,选择具有最佳性能价格比的产品前来投标。
二、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包号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 |
数量(万支) |
技术规格 |
1 |
1-1 |
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1 |
1g/1粒/剂 |
84.60 |
|
1-2 |
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2 |
56.40 |
|
||
2 |
2-1 |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1 |
10µg/0.5ml/支 |
90.936 |
|
2-2 |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2 |
60.624 |
|
||
3 |
3-1 |
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 |
0.5ml/支 |
111.51 |
|
3-2 |
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2 |
74.34 |
|
||
4 |
4-1 |
麻疹减毒活疫苗-1 |
1.0ml/2人份/支 |
52.8 |
|
4-2 |
麻疹减毒活疫苗-2 |
35.2 |
|
||
5 |
|
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 |
0.5ml/支 |
45.76 |
|
6 |
6-1 |
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1 |
0.5ml/支 |
54.024 |
|
6-2 |
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2 |
36.016 |
|
||
7 |
|
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
90µg/3人份/支 |
85 |
|
8 |
8-1 |
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1 |
100ug/0.5ml/支 |
66.66 |
|
8-2 |
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2 |
44.44 |
|
||
9 |
9-1 |
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1 |
0.5ml/支 |
54.144 |
|
9-2 |
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2 |
36.096 |
|
||
10 |
|
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成人及青少年型) |
5.0ml /10人份/支 |
70.10 |
|
11 |
|
甲型肝炎灭活疫苗(预填充) |
0.5ml/支 |
64.188 |
预填充式(疫苗自带注射器) |
12 |
|
甲型肝炎灭活疫苗 |
0.5ml/支 |
42.792 |
|
13 |
13-1 |
皮内注射用卡介苗-1 |
0.25mg/支 |
9 |
|
13-2 |
皮内注射用卡介苗-2 |
6 |
备注:本次招标所有冻干制剂应配备与疫苗规格相符的注射用水,投标人需报出注射用水规格。
三、对投标人、生产厂家和投标货物的其他要求
1. ★投标产品境内生产厂家须已取得投标疫苗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投标产品境内生产厂家已取得GMP认证证书,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投标产品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相关注册管理办法,办理产品注册证,投标人须提供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4. 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产品III期临床试验最终结果报告材料。
5. 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产品上市后国内安全性、免疫效果和流行病学效果评价的相关研究文献复印件。
6. 投标人需提供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出具的投标产品最近连续5批的批签发报告。
7. 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提供近3年监测和参与处理的投标产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如未监测或参与处理相关异常反应,投标人须出具证明文件。
8. 投标人需提供近五年(2007年7月-2012年6月)在中国境内投标产品的累计销量,列举近五年使用投标产品的用户名称、产品规格、数量,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供货合同)。
四、包装
投标产品的包装及标识执行国家标准,标识中应标明产品名称、注册号、批号、成分、浓度、剂量、储存温度、失效期以及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防潮性。
五、质量检验
1. 每次供货时,投标人(卖方)须向招标人(买方)提供由药检部门出具的该批次产品的批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卖方)公章。境外生产的产品还须提供该批次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所检验批次的产品数量不得包含在供货合同数量内,所需费用由投标人(卖方)承担。
2. 投标产品提交给招标人(买方)后,招标人(买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有权要求国家药检部门对产品实施检验。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回收产品时的费用及损失由投标人(卖方)承担。若对产品质量出现争议,则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具有约束力。
六、样品: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5份最小包装的投标产品样品。
七、质量保证
1. 质量保证期:投标产品运送到各项目实施地点时的有效期大于6个月以上。
2. 投标人(卖方)应在产品有效期内对确因检验表明是产品的质量引起的任何缺陷时,投标人(卖方)有义务尽快通知招标人(买方),并实施补偿措施,投标人(卖方)须更换问题疫苗并承担所需费用。更换的疫苗应在得到招标人(买方)通知后7日内到达指定交货地点。
八、运输与保存要求:
1. 投标人(卖方)将产品由生产厂家到项目实施地点的贮运过程中,疫苗的运输与贮存须符合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疫苗储存与运输管理规范》,并向招标人(买方)提供相应运输记录。
九、交货时间
1. 投标人(卖方)应保证在接到招标人(买方)的发货通知后24小时内将产品直接运送到交货地点。
十、交货地点:货到招标人(买方)指定的仓库。
十一、售后服务
1. 投标人(卖方)应承诺协助招标人(买方)处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提供处理措施方案。
2. 如疫苗在实施注射前有效期≤6个月,投标人(卖方)应保证对疫苗进行无条件更换,投标人应提供承诺函。
3.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网络,应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有专职人员动态监测产品销售、运输情况。投标人应提供有关其售后服务的信息,包括名称、建立时间、技术人员的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情况,以及买方能在本项目下得到的有效的售后服务计划和承诺。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合同特殊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
1、 定义
1.5 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第1包至12包为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13包为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
1.6 卖方:本合同卖方系指:中标人
1.7 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地点位于:
第1包至12包为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仓库
第13包 为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指定的仓库
6、交货方式:6.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适用合同一般条款6.1.1
9.1 付款条件:
卖方按买方要求将每批货物送至指定地点,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在货到9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次货款。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疫苗、注射器、试剂、设备、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供应商,即中标人。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报价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加贴不褪色的、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 “勿倒置”及保存温度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10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1 在现场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保险,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1 付款条件见第六章“合同特殊条款”。
10.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合同生效后 7 天之内,卖方应将中文技术资料一套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2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最迟 1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文件中加以说明。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7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
12.3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2.4 制造商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3.2 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3.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3.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1 卖方应按照“技术需求”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1 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6.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28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7.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8.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8.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合同条款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9.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9.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19.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9.1.3 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9.1.3.1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9.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9.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19.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9.3 卖方如发生上述违约情况的,将从接到买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年内禁止参加买方组织的疫苗采购活动。
2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1 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2.1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签署。
2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4.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合同书
(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经 (采购代理机构)以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 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卖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协议
d. 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e.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
数量: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4、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5、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生效。
买 方: 卖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六章 附 件
一、商务文件部分
致: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 ) ,签字代表 (全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 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1. 商务文件部分
(1) 投标函 表1
(2) 开标一览表 表2(用于唱标)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表3
(4) 投标保证金说明函/由 (银行名称) 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金额数和币种) 。表4
(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表5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表6
(7)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表7投标人一般情况表、表8类似投标产品在中国境内近三年销售业绩一览表、表9制造商授权书、表10制造商情况一览表及所有相关证明资料)
2. 技术文件部分
(1) 技术要求响应表 表11
(2) 投标货物说明表 表12
(3) 其他技术响应、产品说明书、样本资料及附件(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写或提供)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即意味着接受开标前的招标程序和招标的相应安排。
2. 后附“开标一览表”中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为我方参加此次投标响应的全部范围,投标总价为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3.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 (插入编号) (补遗书) (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误解及质疑、投诉的权力。
5.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90个日历日。
6. 投标人同意并接受投标人须知中第15.6条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7.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条规定,投标人承诺,与招标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或招标人的附属机构。
8. 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9. 投标人是所供硬件和软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
10.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
|
电话: |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
|
投标人授权代表姓名、职务: |
|
投标人名称: |
|
公 章: |
|
招标编号:__________ 投标人国别:__________
包 号: 品目号:
货物名称 |
剂型/规格 |
数量 |
投标单价(货到项目现场完税价) |
投标总价 (货到项目现场完税价) |
投标保证金形式及金额 |
|
|
|
|
|
|
合计(货到项目现场完税价) |
(人民币大小写) |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招标编号:__________
货物名称:
包 号:
品目号: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 称 |
剂型/规格 |
数 量 |
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 |
单 价 |
总 价 |
1 |
货物价 |
|
|
|
|
|
2 |
运输、保险费 |
|
|
|
|
|
3 |
检验费 |
|
|
|
|
|
4 |
技术服务 |
|
|
|
|
|
5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货到项目现场完税价) |
(人民币大小写) |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注:投标人应根据其所投设备情况,提供配置的详细分项报价。投标人应对上述每项内容展开列明组成的详细分项价格。
4.投标保证金说明函
致: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招标编号:__________
l、投标保证金金额(大写) 元,以支票/汇票方式支付。
2、在担保期内,贵公司根据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点,即可无条件地扣留保证金。
(1)我方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或
(2)我方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天内,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
3、保证金自开标之日起生效,直到投标书有效期后30天或贵方与我方书面协定的延长期后30天内有效。
4、请贵方于本保证金有效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回我方。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此说明在以汇票或支票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时候需要提交)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的 (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名称) 的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的 (招标编号: )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职务: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此授权书需用带投标人抬头的格式纸出具)
招标编号:__________
包 号:__________ 品目号:__________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 |
投标文件的合同条款 |
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表应包括对合同条款的偏离说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招标编号:__________
包 号:__________ 品目号:__________
投标人全称 |
|
投标人注册地 |
|
成立和注册日期 |
|
注册资金 |
|
企业性质 |
|
上级主管部门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职员人数 |
|
北京常驻机构地址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名称 |
|
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开标前三个月内开出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
(说明提供文件的名称) |
资质等级、许可证书 |
(如没有,则标明:×。如有,须列明等级、证书名称并提供文件复印件) |
售后服务机构 |
(须填写承担售后服务的机构,并以附页形式列明售后服务机构(站)的信息,包括名称、建立时间、技术人员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零备件储备能力等情况) |
近三年 营业额 |
|
近三年经营活动情况 |
(无重大违法记录则标明:√,有违法记录则标明:×) |
注:1、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投标人填写此表,制造商填写“制造商情况一览表”。
2、对投标人提出的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可附在此表后。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8. 投标产品在中国境内近五年(2007年7月-2012年6月)销售业绩一览表
招标编号:__________
包 号:__________ 品目号:__________
货物名称:
序号 |
订货时间 |
剂型/规格 |
数量 |
最终用户名称 |
联系人及电话 |
履约情况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数量 |
|
注:1. 投标人应如实列出以上情况,如有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销售业绩响应无效。
2. 投标人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9. 制造商(经销商)授权书
致:(招标代理机构)
我们(制造商) 是按(国家名称) 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 。兹指派按(国家名称) 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贸易公司地址) 的(贸易公司名称) 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唯一代表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贵方第 (招标编号) 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商)制造的包号(品目号)货物名称(剂型/规格)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贸易公司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贸易公司名称) 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随此函,附上(制造商名称)给我方的正式授权文件复印件,以证明我方提供货物来源的可靠性。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贸易公司名称(单位公章): 制造商名称(单位公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字: 签字人签字:
招标编号:__________ 包 号:__________ 品目号:__________ 货物名称:
制造商全称 |
|
制造商注册地 |
|
成立和注册日期 |
|
注册资金 |
|
企业性质 |
|
上级主管部门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职员人数 |
|
一般工人数量 |
|
技术人员数量 |
|
北京常驻机构地址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名称 |
|
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开标前三个月内开出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
(说明提供文件的名称) |
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书 |
(如没有,则标明:×。如有,须列明等级、许可证书名称并提供文件复印件) |
产品鉴定证书/检测报告 |
(如没有,则标明:×。如有,须列明检测报告出具单位、报告名称并附复印件) |
开始生产同类投标产品的日期 |
|
投标产品的年产量 |
|
近三年总营业额 |
|
近三年投标产品的中国境内销售业绩 |
|
近三年经营活动情况 |
(无重大违法记录则标明:√,有违法记录则标明:×) |
售后服务机构 |
(须填写承担售后服务的机构,并以附页形式列明售后服务机构(站)的信息,包括名称、建立时间、技术人员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零备件储备能力等情况) |
注:1、投标人如为制造商,仅按此表填写和提供证明文件即可。
2、投标人为代理商时,制造商须填写此表,但不必提供制造商的上一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只填写其它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即可。
3、请按表内要求将上述证明文件附在此表后面。
制造商名称: (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二、技术文件部分
招标编号:__________ 包 号:__________ 品目号:__________
货物名称: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内容与数值 |
投标人的技术响应内容与数值 |
备注 (偏差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规格的内容给予逐条响应,以投标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内容予以填写,而不应复印招标的技术要求作为响应内容,有具体参数的应填写具体参数。
2、 除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中的技术规格以外,投标人对于该章其它条款的响应,只须在本表上填写响应有偏离的条款。投标产品和货物有超出招标要求的技术内容,也可在本表列明。
3、 投标人须提供详细的设备\材料清单。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招标编号:__________ 包 号:__________ 品目号:__________
货物名称:
序号 |
投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技术性能指标说明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产品须附有投标产品说明书和投标产品样本,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须随此表附上投标产品的专利证书、注册证明、国家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证书、获奖证书等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3、投标人须根据自己的投标产品情况,对其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给予详细描述。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